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公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3 年3 月 20 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周五)止,向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 B1幢 12A 楼,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8758826562,任一律师)书面申报债权。申报时请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到http://www.nbwhlaw.com/news/147-126.html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3年4月12日